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汽車重機車駕駛教練職業工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
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、聯絡感情、增進會員知識、保障會員權益、發展會
員福利、改善會員生活,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目的。
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崇德路26號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1團結會員、互助合作、增加生產。 2研究改進生產技能、提高品質。
3會員就業之輔導,勞保、健保之申報。4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。
5勞工教育之舉辦。 6會員間糾紛之調處。
7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。 8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9有關工作狀況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10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 凡在台南市行政區域內,從事指導汽車、重機車學員道路駕駛技術,並解 第七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喪失其會員資格:
1褫奪公權者 2無行為能力者 3離職轉業者
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、切結書,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
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九條 會員非因轉業或受永久之停業處分者,不得退會。退會時應將情形報
告理事會核定之。
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一條 會員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指示及決議案;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
務,逾期未繳納會費、勞健保,並經催繳仍未繳納,致影響工會財
務正常運作,除報請勞、健保局因欠費暫停給付外,得相關規定予
以停權(至繳清欠費後,得以復權)。
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,經監
查屬實,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、停權、罰款、除名等處分。除名處
分應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,並送請主管機關
備案。會員被除名後須歸還一切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。
第四章 組織
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,侯補理事二人,監事一人,侯補監事一人,均由
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理監事
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互選理事長一人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,
處理日常事務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,幹事若干人,處理日常業務。並設總務、組
訓、福利、服務四組,各設組長一人,由理事長或互推理事兼任之,
並另推理事一至三人輔助組長,分別管理各該組事務。
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一人,處理日常事務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。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:
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。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。
3會員之除名。 4決定本會工作計劃。
5審核本會預算。 6基金之籌募及處理。
7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。 8覆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。
9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。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1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。 2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3辦理會員入會、出會、移轉及辦理會員勞、健保加保、退保, 4採納會員之建議擬定工作計劃籌集經費並編擬預決算。
5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。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1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。 2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
3考查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依法劃分小組,其組織辦法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 為會員。
釋及示範煞車、離合器、排檔、方向燈、大燈等之操作方法,指導道路交
通規則,輔導考照及駕駛安全注意事項之勞工,均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。
會員暨眷屬健轉入轉出等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依法加入大台南總工會或台南市職業總工會及本業聯合會
- Jun 14 Thu 2012 10:12
台南市汽車重機車駕駛教練職業工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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